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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的指控与辩护:讲故事和讲事实

袁志 言志说法 2023-08-26

志言  前检察官,现法学教师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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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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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经济犯罪和普通刑事案件在证据构建和案件事实形成上有很大的差异,可以说一个是讲故事,一个是讲事实,导致指控或辩护的思路上有很大的不同,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正  文



一、经济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在证据构建和案件事实形成上的不同——普通刑事案件是讲事实,经济犯罪是讲故事。


(一)逻辑顺序不同

1、讲事实的逻辑顺序:犯罪事实——证据——何人所为

指控或辩护的重点:建立或打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目的是形成“同一性”或否定“同一性”认定

2、讲故事的逻辑顺序:何人——做了什么——所做的事是或不是犯罪

指控或辩护的重点:对行为和事实进行评价,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内容不同

讲事实主要是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未达到证明标准。

讲故事主要是因对案件事实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导致是否能被评价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讲事实强调的是点,讲故事看重的是线

1、讲事实是通过一个个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在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建立“同一性认定”。

指控和辩护的重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细节进行审查,通过细节构建证据链条或打断证据链条,印证非常重要。


2、讲故事除了行为本身外,还要从行为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勾勒出故事的全景图,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判断

指控和辩护的重点:厘清法律关系,形成指控或辩护逻辑,看是控方还是辩方所讲故事更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谁说得更有道理。细节重要,但案件脉络和主线更重要。重点是对案件事实和行为人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三)讲事实的方法主要依靠证据进行论证,讲故事的方法主要是对证据进行解释和描述

1、讲事实:证据——证明了什么——把不同证据证明内容组合,证明案件事实成立。

辩护和指控重点:证据是否能够实现所想要的证明目的,把不同证明内容组合起来能否证明案件事实成立。


2、讲故事:证据——证明内容是什么——解释证据内容——完成对整个故事的描述——综合判断是否是犯罪

指控和辩护的重点:

(1)对证据内容归纳和整理是否全面、客观;

(2)对证据内容解释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存在相反解释;

(3)结合行为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描述出来的故事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是否存在其它的故事版本。


(四)讲事实强调单个证据证明力,证明过程相对简单,讲故事重不同证据之间联系和解释,证明过程相对复杂,强调体系解释

1、讲事实:

(1)一般不会因立场不同,都某一证据所能证明的内容出现不用理解;

(2)证明方式上更像堆积木、搭房子。难点和重点是把不同证据组合在一起后,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是否存在其它可能性。

指控和辩护的重点:建立或破坏同一性认定,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形


2、讲故事:

(1)立场不同,对证据内容所能说明的问题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2)证明方式上更像编草帽,讲究编织的方法和技巧,体系化很重要,证据之间相互支撑,互为因果。

指控至少要说得像,辩护至少要说得不像。

指控和辩护的重点:从不同角度形成指控体系或辩护体系,看体系是否完整。三段论大量使用,用情理或者事理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价。


(五)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相对容易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容易混淆

1、普通刑事案件中,对什么是事实问题,什么是法律问题区分起来比较容易。争议一般是事实是否成立。

指控和辩护的重点:事实是否是行为人所为发生争议,法律适用的争议一般都在事实已经确定的基础上展开。


2、经济犯罪案件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很容易混淆在一起。

很多表面上是法律问题的争议实质是来源于对事实问题的不同理解。如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以及一些犯罪中主观违法性的认定。

指控和辩护的重点控方如何让自己对事实问题的解读更符合情理,不存在其他合理的解释,辩方则是从相反的角度解读事实,质疑控方的认识和理解。在指控或辩护过程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经常交织在其一。



二、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掐头去尾,调查收集证据不全面

1、只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一具体行为,不调查前因后果、来龙去脉;

2、以点代面,以偏概全,不对案件事实进行整体评价和综合评价。


(二)以形式审查取代实质审查,不敢或不愿用情理或事理判断对证据的客观性提出质疑

1、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不等于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客观性证据少,主观性证据多,即便是客观证据,也存在不同的主观解释。


   经济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对自己某种行为进行解释,这些解释不仅存在大量虚假内容,而且不同解释之间各执一词,互相矛盾。不能仅看证据形式内容,需要借助情理、事理进行实质判断

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会有大量情况说明的存在

1、这些情况说明属于哪种证据形式?

2、这些情况说明的内容是否具有实质合理性,是否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三)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脱离行为和事实发生时现实和背景来评价,以“应然”取代“实然”

1、要充分认识到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应当把行为和事实放到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进行评价;

2、既要从制度和规则层面上进行评价事实,但也避免对行为人提出过高的要求;

3、要处理好常情常理与例外之间的关系,既要有客观标准,也要与主观标准相结合;

4、不能把对与不对和是与不是犯罪混为一谈,避免道德主义立场;

5、以自己的认识和标准取代行为人在市场经济中的意思自治。


(四)结果主义盛行,不客观分析后果出现的原因

“受害人中心主义”、“无辜的羔羊”

都想赚钱——合作——出现问题———反目成仇——控告


(五)不注重行为前置违法性审查,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突破罪刑法定主义

1、缺乏民商事思维,不尊重“法秩序统一原理”

2、超出法条用语解释射程,以实质危害性评价突破罪定法定


(六)缺乏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通盘考虑

“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

经济问题需要经济手段解决:

1、涉民营企业、企业经营者犯罪的问题;

2、涉民营企业内部股东、高管因纠纷引起刑事控告的问题;

3、涉交易双方反目成仇刑事控告的问题;

4、涉引起社会安定因素,涉众型犯罪的问题


基本要求:

1、形式要素齐备性判断应优先于实质性判断,这是因为法秩序要求下刑法和民法在法效果的评价上应保持一致;

2、在涉及所有权关系以及法益侵害上应当进行实质性评价,不能简单因为形式要素的不齐备就进行刑事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3、不论形式判断还是实质判断,应当保持逻辑统一,标准一致。



三、从律师角度对当前经济检察工作的一点建议

(一)当前检律关系——双方极度缺乏信任

1、检察官怕律师告状、胡搅蛮缠、怕被律师利用

2、律师认为检察官不讲道理、难以沟通、有罪推定


(二)客观公正义务的前提是要谦抑

1、不放纵犯罪、不伤及无辜、罪刑相适三位一体

2、追诉权过度扩张必然导致重打击、轻保护

3、只有谦抑才能体现检察官对诉前程序的主导

4、只有谦抑才能避免只有入罪观念,而没有或者少有出罪观念。


(三)理解和接受辩护人的角色

1、辩护人展开辩护需要讲事实、讲证据,但无客观公正义务;

2、辩护人的职责就是穷尽一切合法手段,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自然很多时候都是在帮坏人说好话;

3、辩护人在诉讼中就是提不同意见,找毛病乃至挑刺。


(四)能响应和回复律师提出的诉求

1、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是检察机关的职责

2、可以把很多问题在庭前予以解决

3、检察机关客观公正义务的体现



注:本文系作者在某省检察机关培训会上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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